雍正契尾5年木刻蓝印

契尾 清代官署统一印制的典、卖文契,上面摘印有关法律条款,以便对照执行,须同“草契”粘贴在一起。明清以来颁发“契尾”的主管机关是都察院,康乾以后改由布政司颁发。乾隆朝开始,“契尾”裁开,前幅粘贴“草契”给户主,后幅钤官印汇总交布政司查核。晚清时期,时局混乱,布政司的“契尾”往往不能及时送达,加上财政紧张,各州县自行颁发“执照”以取代“契尾”, 粘贴于“草契”之上,待日后补发。(此契尾雍正2字比一般雍正的大、规整,故为价高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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